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再往前迈进一步。
国家发改委8月31日发布消息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统筹做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前不久,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及各地区、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等工作。
统计核算工作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组长。成员单位既包括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等,也包括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
“成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组意义重大。一个负责宏观战略规划和组织协调的高层机构亲自主导,亲领技术和数据问题,这本身就不寻常,抓住了碳中和问题的要害。”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齐晔说。
齐晔对第一财经分析,碳中和的根本在于减少排放,要害是真减排。没有准确核算,就是一笔糊涂账,流于老王卖瓜自卖自夸。准确碳核算可以帮助解决上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亟须健全碳排放核算体系
今年5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紧扣目标分解任务,加强顶层设计,指导和督促地方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科学设置目标、制定行动方案。要尊重规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把握工作节奏。
“我们要为碳减排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撑,重要依据之一就是碳排放的统计核算。这项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碳减排的政策是否合理,以及如何跟进相应的管理和运作机制,最终影响到双碳目标能否真正实现。”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对第一财经分析。
核算是指控排企业按照监测计划对碳排放相关参数实施数据收集、统计、记录,并将所有排放相关数据进行计算、累加的一系列活动。
曾鸣认为,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是对碳排放的监测,即“碳足迹”。当前,核算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做得更扎实。碳排放,贯穿了能源从生产、传输到使用的整个产业链。虽然是基础性的工作,但是监测内容非常细致,需要技术手段、管理机制、政策规定等多方面的支持配合。只有做好了监测工作,才能进行碳的统计和核算。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继峰等人在2020年6月发表的《国家碳排放核算工作的现状、问题及挑战》一文中表示,国家碳排放核算是准确掌握我国碳排放变化趋势、有效开展各项碳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基本前提,是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重要支撑。
上述文章提出,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碳排放核算方法,并开展了5个年份的清单核算工作,但仍存在工作机制不完善、方法体系相对落后、能源消费及部分化石能源碳排放因子统计基础偏差大、碳排放核算结果缺乏年度连续性等现实问题,影响了国家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核算数据的权威性。
文章强调,面临新时代挑战,亟须加快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工作体系,这将成为“十四五”时期我国在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确保2030年左右实现碳排放达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碳市场与碳边境调节机制
除了为顶层设计提供决策依据,碳排放的统计核算工作还影响了国内的碳市场,以及国际的碳边境调节机制。
根据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汇编的《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实务手册》,目前国内已基于国际标准ISO14064建立了24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下一步,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还将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碳排放核查机构和核查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8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近一个半月,碳排放配额以48元/吨起步,目前最高成交价61.07元/吨,价格波幅相对平缓。首批纳入碳市场覆盖的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
“碳核算和碳交易具有很强的关联。碳核算是市场化碳减排机制有效运转的基础保障。只有在数额准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有效的买卖交易。”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说。
同时,随着应对气候变化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和国内碳减排工作上也面临更大的压力。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景春梅等人在7月发表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挑战及应对》一文中提出,近期欧盟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计划对欧盟进口商品征收碳边境税或要求购买碳排放配额。我国应对此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上述文章提出,推行包括碳关税在内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是发达国家一直呼吁的应对气候变化路径。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碳边境调节机制仍存在诸多障碍。
首要的障碍,即对碳排放的核算较为困难。碳边境调节机制将采用全生命周期方法测算商品包含的碳排放,既包括商品本身,也包括中间品和最终品的碳排放。
由于不同国家间核算标准及数据基础并不一致,许多国家既没有能力,也缺乏资金和技术建立与欧盟碳交易机制水平相当的核算体系,无法保障与欧盟碳核查要求相符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因此核算规则争议将成为未来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核心挑战之一。
文章建议,我国碳市场应在目标设定、配额初始发放、核算规则等方面加强与欧盟协调,尽量与欧盟协商达成碳边境调节机制项目互认,以减少碳税或获得关税豁免。尽快完善对企业碳排放数据监测核算,做好数据储备工作,通过采取减排行动及技术改造,进一步降低产品能耗与排放。努力推动多主体、多领域间协同增效,加快促进我国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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