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扶绥林木数字化零碳产业基地一期年产18.5万立方米细表面
2024-11-01
环评
广西-崇左
广西扶绥润泓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扶绥林木数字化零碳产业基地一期年产18.5万立方米细表面生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6-451421-04-01-942816),位于崇左市扶绥县山圩镇山圩产业园,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8分25.607秒,北纬22度26分38.604秒。项目占地面积约146324.88平方米,主要分为预留削片车间、粉碎间(刨花制备间)、深加工车间、主车间、制胶车间等主体工程,枝丫材堆场、锯屑间、胶合板基材车间、罐区、应急池等储运工程,综合楼、机修车间(五金库、维修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设年产18.5万立方米细表面生态板生产线。项目总投资62900万元,环保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95%。
二、本项目位于扶绥县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山圩产业园规划(2021-2035 年》、崇左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东南面约80米及东面约170米的上龙路(G322)沿街住户、东面约310米的山圩中学。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制胶废气。制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的甲醛、氨、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氨基树脂排放限值要求。
2.工艺粉尘。削片工序粉尘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刨片粉尘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木片筛选粉尘、锯屑筛选粉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干燥后刨花筛选粉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打磨粉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6-007)排放。铺装粉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8-0012)排放。裁边、截断粉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3)。砂光粉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4)排放。锯裁粉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5)排放。砂光粉料仓利用工序粉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6)排放。以上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干燥尾气。项目设立1套20MW(72.00GJ/h)热能中心。刨花干燥热源为热能中心热烟气直接加热刨花,热能中心产生的废气经SNCR脱硝+多管旋风+湿法静电除尘处理后由45米高排气筒(DA0017)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4.严格落实刨花板生产线、调施胶和热压工序、尿素挥发废气、甲醛储罐大小呼吸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包括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初期雨水须经初期雨水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软水制备废水主要为软水制备系统反冲洗产生的排污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制胶生产线产生的废包装物、木质废料、刨片废料、后处理工段锯边、砂光工序产生的木材边角料、各工序沉降及旋风、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热能中心灰渣和湿法静电除尘渣、软水系统废离子交换树脂等集中收集暂存,及时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机修间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桶、含油废手套及抹布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东、西、北三面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面厂界执行4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扶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7.7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334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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