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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取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奖10万!

首次取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奖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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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八个政策,其中部分政策提出对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企业做出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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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容,知产百科将《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等3个政策进行摘编,其中涉及检验检测、认证领域的奖补措施如下:

1. 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2. 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运行补助。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

4. 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

5. 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6. 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 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


以下为原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八个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金融支持稳进提质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能源保障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政办发〔2021〕29号文件中的《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绍政办发〔2020〕36号文件中的《绍兴市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深入推进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加快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核心的数字经济系统建设。推进产业大脑建设,待省出台产业大脑建设及应用专项政策后,出台相应市级政策。推进未来工厂建设,对当年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做强做大数字核心企业,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奖励企业50万元。

(三)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奖励10万元。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公司,奖励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公司,奖励3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奖励1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50万元,超过2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100万元。鼓励“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入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

(四)鼓励5G“新基建”及应用。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5G基础建设和应用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20〕4号)。

二、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五)推进集群强链建设。实施“双十双百”集群培育行动,对年度评为“领先集群”的,奖励核心区所在政府50万元;对年度评为“领先产业链”的,奖励核心区所在政府20万元。

(六)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对跨区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业项目,按照《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执行。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投资超过100亿元的重特大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可专项组建项目投资基金支持,适用承接地招商政策。

(七)实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2.0版。对当年列入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分行业试点标杆区、县(市),奖励2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所在开发区(园区),奖励40万元。对当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八)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当年新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奖励100万元。整合和引导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组建新兴产业专项基金,并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九)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年营收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当年营收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着力提升平台能级

(十)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小微园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奖励园区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

(十一)推进服务平台升级。深化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升级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5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大力培育企业“长高长壮”

(十二)打造“领航型”标杆企业。对年营收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奖励100万元。

(十三)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8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50万元。

(十四)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省级企业管理成绩突出个人的,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五)扶持“种子型”小微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小微企业“小升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当年11月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规的,奖励15万元。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企业不予奖励。

(十六)实行“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根据《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方案》,实行激励政策扶持。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

五、推进制造业有效投资

(十七)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其中,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奖励2个百分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奖励4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

(十八)加快智能制造提升。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诊断费用全额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新设且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工程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的,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十九)大力发展首台(套)产品。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奖励3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奖励10万元。对企业购置使用首台(套)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含前三套装备或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500万元,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地方应用奖励可与省级应用奖励同时享受。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实行市级首台(套)装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市级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的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

(二十)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二十一)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十二)鼓励创新能力迭代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十三)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500万元;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奖励200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奖励100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四)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

(二十五)培育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整体规划自主商标品牌发展,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对产品获评“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十六)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

(二十七)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二十八)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

(二十九)支持企业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业企业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对符合节能诊断报告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数据填报、推动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十)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奖励30万元。

(三十一)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给予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给予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  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终端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的加氢站运营企业,按10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运行补助。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设立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数据运算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可享受用地性质不变、水电气价不变政策,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50万元。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经验收,补助30万元。

(五)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补助10万元。

(六)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20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1000人次/年以上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

(七)支持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对市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团队来绍旅游,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1.5万元。对市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绍旅游并停靠,且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对市内外旅行社组织自驾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在绍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固定发班绍兴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30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旅行社参与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九)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系,对新开办旅游学院的,奖励50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1000元。

(十)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对经组织,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

(十一)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客房数100间以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旅游饭店开展智慧化建设。

(十二)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项目,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计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在绍兴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入库的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奖励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创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项目。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

(十四)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补助80—100万元、50—80万元、30—50万元。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各区、县(市)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补助展位费金额的50%。

(十五)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在全市起示范作用、体育服务类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当年营业收入5%—7%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20万元。

(十六)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新获得全省一级保安服务企业、全省保安服务企业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七)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奖励100元,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予以奖励,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水运企业新购置500吨级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每艘奖励2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对承接“公转铁”项目成效显著的运输等相关企业,按每标箱100元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首次申请获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奖励30万元。对评定为部级、省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十九)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十)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奖励20万元。对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包括MCN机构),每签约1名头部主播(主流平台粉丝数100万以上且为企业带货额5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二十一)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重点培育电商平台、重点培育跨境电商服务商、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4A级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新评为5A级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十二)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

(二十三)积极引进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二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引入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举办规模达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标准展位达到500个及以上的展会,对引荐机构或企业,奖励10万元,对于引进已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机构(公司)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十四)加快会展企业及品牌展会培育。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全国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览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奖励30万元;对在境外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览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奖励50万元。

(二十五)支持对展会品牌化认证。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对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会展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品牌会展评定的展会项目,给予主办方奖励10万元。

(二十六)提升展馆及配套服务。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设立物流快递、布展设计、特装搭建、知识产权咨询四项硬件性能配套服务,且达到对参展人员、来访客商、成交统计要求的场馆,奖励50万元。

(二十七)推动展会服务信息化升级。对搭建展馆信息化、智能化服务功能的数字化服务平台,给予建设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积极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网上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展商与观众互动、数据管理的会展企业,给予信息平台建设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评定的会展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标准化推进、会展业统计系统和展会评估体系设计方案,给予方案设计单位2万元奖励。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十八)加快会展人才培育。对会展机构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会展相关研究成果,并得到政府采纳的,奖励2万元。对会展机构(高校)研究制定关于绿色会展、智慧会展、会议会展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得到国家相关行业权威部门评定的,奖励10万元。对开展经评定的会展培训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办经评定的全市会展企业中高层人员培训班,且人数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3天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机构组织的线上会展人才培训,1个月培训周期内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课时、培训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的,经评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十九)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奖励2万元—1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

(三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对服务机构按其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评选为市级优秀的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

(三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5000元—2万元引才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次500元—800元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不超过10万元。

(三十二)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对全市HR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励2000元—8000元。

(三十三)鼓励商务楼宇发展。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楼宇,引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三十四)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三十五)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经验收合格,奖励30万元。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2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十六)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新建符合省“四好农村路”标准、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上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网点的企业,每个网点补助0.5万元。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三十七)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对集聚区建设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户给予一定扶持。

(三十八)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省级、市级智慧商圈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十九)鼓励商业品牌能级提升。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正式营业并产生销售额次年起,按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顶级、一线、二线品牌专卖店的引进方,按品牌专卖店实际装修费用(不含配套部分)的20%予以补助,此项补助自品牌专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照50%、30%、20%比例给予,单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新开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进口商品网点,符合条件的自正式营业起给予当年4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30万元奖励。

(四十)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每新增1家30平方米及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创造条件实现汇总结算的连锁企业,奖励20万元。

五、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四十一)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的组织,奖励50万元。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老字号形象店”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最高20万元;对新建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最高5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十二)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四十三)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四十四)提升企业亩均效益。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四十五)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 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 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夜间经济、“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军民融合发展奖励、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体育业奖励补助、文创旅游商品开发经营、展会品牌化认证、展会服务信息化、会展人才培育、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及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奖励项目等事项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一、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对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5万元;对首次小升规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3%的,奖励3—5万元。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培育的减半奖励。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档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六、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在三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市财政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各区、县(市)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

七、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相关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在次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时适当降低。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二、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100万元。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10万元。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不高于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1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给予补助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对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最高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

十九、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

二十、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进一步推广新昌全面创新改革经验,发布创新指数,对市县两级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或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全社会R&D经费支出增幅“双低于”全省平均的区、县(市),在科技进步考核时“一票否优”。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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