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 碳中和人才平台 https://www.carbonhrss.com 领先的碳中和人才服务平台 Mon, 29 Aug 2022 01:53:55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6.2 碳排放评价来了!11省市提出碳排放评价要求 https://www.carbonhrss.com/5270.html https://www.carbonhrss.com/5270.html#respond Sun, 28 Aug 2022 17:52:11 +0000 https://www.carbonhrss.com/5270.html

导言:

2021年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包括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小编汇总了11个省市的碳排放评价指南,仅供参考使用,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1.《河北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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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异地搬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涉及炼焦、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建设项目。

钢铁企业内部电厂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要求,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内其他生产工序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待相关行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2.《广东省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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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包括石油及石油馏分、天然气及天然气 馏分、丙烷、丁烷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新建项目。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试点的 一般评价流程、核算及水平评价方法、评价要求。 

3.《海南省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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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其他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领域专项规划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4.《海南省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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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电力、化工、石化、建材,包括玻璃、水泥熟料等、造纸、医药、油气开采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5.《江苏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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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域内的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产能置换、区域剥削的建设项目还应核算被置换项目及污染物减排量变化。

6.《山东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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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含炼焦、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 产工序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110 炼铁”“3120 炼钢”“3130 钢压延加工”行业。独立焦化、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内其他生产工序的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待相关行业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7.《山东省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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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溴素、甲醛、氰尿酸等化工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 、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硝酸、烧碱、纯碱、电石、乙烯、甲醇、氮肥、磷肥、钾肥、化学农药、合成橡胶等 化工行业可参照使用,待相关行业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8.《山西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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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大于2.6万吨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火电、钢铁焦化、化工、建筑、陶瓷、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建设项目融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纳入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行业类别详见附录A国家规定的“两高”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项目也纳入本指南。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9.《陕西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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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对已投产煤化工、煤电行业建设项目 碳排放情况调查,相关市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摸清我省煤化工、 煤电行业碳排放水平和碳减排路径。 

结合我省煤化工、煤电行业碳排放现状和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省厅组织进一步论证和完善我省煤 化工、煤电行业碳排放量测算方法以及行业碳排放水平评价标准和方法, 探索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

10.《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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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 化、有色、造纸、印染、化纤等九大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具体纳入 碳排放评价的试点行业范围详见附录一,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 放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11.《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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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以区级行政区碳排放总量目标为评价基准,计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所在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情况,分析对总量目标的影响。如建设项目所在产业园区有碳排放总量管控目标的,还应计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和影响情况。

12.《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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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域内的钢铁、火电(含热电)、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含石化)五大重点行业规划环评,以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中的碳排放评价。

1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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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福州市域内的电力、钢铁、化工、石化、有 色、民航、建材、造纸、陶瓷等九大重点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2000 吨标煤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相关规划环评要求。

碳排放评价了!

6月2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北京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试行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

8月23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 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

自2022年10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包含碳排放评价相关内容。

自2022年12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中应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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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1〕277号)、《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搭建与碳达峰目标相适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和《上海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园区纳入本市碳排放评价的试点范围。自2022年10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包含碳排放评价相关内容。自2022年12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中应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

二、建设项目环评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中涉及的温室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参考附件1。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项目),按照附件2要求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着力点,在排放源层面落实碳减排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项目)在环评文件中增加碳排放评价内容,主要围绕碳排放分析、碳减排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开展评价,有关编制内容可参考附件2相应要求并作适当简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视情参考执行。

四、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园区,按照附件3要求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以绿色低碳为导向,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的低碳转型,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指导和帮扶建设单位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碳排放评价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加快开展碳排放相关政策技术研究,推动碳排放控制目标落实。

六、国家和本市对建设项目环评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引用的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2.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3. 上海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

求(试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引用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环评引用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按照国家及本市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执行。其中,二氧化碳的排放核算方法按照我市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执行(见表1)。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的排放核算方法按照国家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执行(见表2)。国家和本市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1 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时间

1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

沪发改环资

〔2012〕180号

2012年12月11日

2

上海市电力、热力生产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沪发改环资

〔2012〕181号

2012年12月13日

3

上海市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沪发改环资

〔2012〕182号

2012年12月11日

4

上海市化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沪发改环资

〔2012〕183号

2012年12月12日

5

上海市有色金属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沪发改环资

〔2012〕184号

2012年12月12日

6

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沪发改环资

〔2012〕185号

2012年12月12日

7

上海市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沪发改环资

〔2012〕186号

2012年12月12日

8

上海市航空运输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沪发改环资

〔2012〕187号

2012年12月12日

9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沪发改环资

〔2012〕188号

2012年12月12日

10

上海市运输站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沪发改环资

〔2012〕189号

2012年12月12日

11

上海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沪发改环资

〔2016〕10号

2016年2月4日

1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相关排放因子数值的通知

沪环气〔2022〕34号

2022年2月11日

表2 温室气体(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三氟化氮)排放核算方法

序号

文件名称

行业

涉及的温室

气体类别

文号

公布时间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电

/

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

2013年10月15日

电网

六氟化硫

钢铁生产

/

化工生产

氧化亚氮

电解铝生产

全氟化碳

镁冶炼

/

平板玻璃生产

/

水泥生产

/

陶瓷生产

/

民用航空

/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石油天然气生产

甲烷

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

2014年12月3日

石油化工

/

独立焦化

/

煤炭生产

甲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

甲烷

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

2015年7月6日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甲烷

电子设备制造

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三氟化氮

机械设备制造

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

矿山

/

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

甲烷

公共建筑运营

/

陆上交通运输

甲烷、氧化亚氮

氟化工

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

工业其他行业

甲烷

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

/

/

2022年03月15日

注:“/”表示该行业不涉及温室气体(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排放核算方法。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引用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可参考上海市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有关技术要求执行。具体技术文件以我局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附件2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在环评文件中单独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相关评价内容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参考之一。

一、碳排放政策相符性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与国家、本市、所在区和行业碳达峰政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的相符性。

二、碳排放分析

(一)碳排放核算。分析确定建设项目直接排放(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和间接排放(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排放)的温室气体类别及排放量。明确能源结构及能源消费量、涉及碳排放的工业生产环节原辅料使用量、碳回收利用量、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等活动水平数据及相应的排放因子数据,评估建设项目碳排放情况,纳入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引用最新的经主管部门审定的碳排放报告中同一核算边界的碳排放量数据。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还应调查分析现有项目的碳排放情况。建设项目能源使用中的可再生能源部分,单独统计能源消费量,不纳入碳排放量核算。列表说明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情况(参考样式见表1)。

表1  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表

温室气体

排放源

现有项目排放量(t/a)及排放强度

本项目排放量(t/a)及排放强度

“以新带老”削减量(t/a)

全厂排放量(t/a)及排放强度

二氧化碳

甲烷

氧化亚氮

氢氟碳化物

全氟化碳

六氟化硫

三氟化氮

注:1. 排放强度计算根据国家、上海市、所在区、产业园区、行业等公开发布的碳排放强度标准或考核目标等评价依据的发布情况确定,可包括万元产值碳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等。

2. 工艺流程较长或较复杂的项目可按工艺单元核算碳排放数据。

(二)碳排放水平评价。在确保核算方法和口径一致的要求下,优先以国家、上海市、所在区、产业园区、行业等公开发布的碳排放强度标准或考核目标为评价依据,评价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如无碳排放强度标准或考核目标,可以有出处的碳排放先进值为评价依据;如果相关标准、考核目标及先进值所采用的方法与本通知规定的方法不一致,需要调整至统一口径下进行比较;评价标准数据无法获取时,暂不评价。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评价碳排放强度水平变化,分析碳减排潜力,原则上拟建项目碳排放强度应不高于现有项目。

(三)碳达峰影响评价。根据上海市、所在区、相关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目标,测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碳达峰的贡献。数据无法获取时,暂不评价。

三、碳减排措施的可行性论证

(一)拟采取的碳减排措施。明确拟采取的碳减排措施,并进行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证。碳减排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从碳排放涉及的主要生产工艺、装置规模、原辅料及能源消耗情况、碳汇建设等不同方面提出碳减排措施。应优化能源结构和生产工艺,使用低碳原料,提高能效标准,采取节能技术和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有条件的项目可探索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等碳中和技术。

2. 对于能效在标杆水平特别是基准水平以下的企业,积极推广国家及本市发布的关于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工业节能技术推进目录、“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等提出的先进技术装备,加强能源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污染物减排、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公辅设施改造,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二)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方案比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关于污染治理措施方案选择要求,在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且环境影响可接受的前提下,按照本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关规定,开展基于跨介质综合环境效益分析的污染治理设施和预防措施多方案比选,提出末端治理措施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高能耗行业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00号)的有关规定对现有设施进行减污降碳技术改造,国家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污染治理措施的选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保证大气和水污染物达标且环境影响可接受;

2. 治理前污染物和碳的综合环境影响≥治理过程环境影响+治理后污染物和碳的综合环境影响;

3. 同时考虑技术适用性和经济成本;

4. 有条件的,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污染物及碳排放。

四、碳排放管理

提出建设项目的碳排放清单;提出碳排放过程管理要求。有条件的,可明确项目碳排放水平与企业、产业园区、所在区碳强度考核、碳达峰方案等工作衔接要求;明确配备能源计量/检测设备要求;设置碳排放管理机构及人员;提出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台账的要求。

五、碳排放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政策符合性、碳排放分析、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和方案比选、碳排放管理等方面进行总结,明确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附件3

上海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产业园区》(HJ131-2021)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和完善本市产业园区碳评价的具体要求,并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中独立设置碳排放评价章节,用以评估产业园区碳排放与本市碳达峰政策的相符性。相关评价内容作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的参考之一。

一、规划协调性分析

分析产业园区规划与国家、本市和所在区碳达峰政策的符合性和协调性,明确在减污降碳方面的不协调或潜在冲突。

二、碳排放现状调查

(一)碳排放现状调查

1. 调查产业园区内碳排放现状总体情况。结合产业园区发展现状,从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废弃物处理三个方面分析产业园区碳排放情况。碳排放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园区内规上企业、纳入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涉及“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的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从事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企业等主要企业。涉及居住用地的产业园区,碳排放核算范围还应包括居民生活排放。

2. 调查产业园区内相关企业的碳排放现状情况。单独调查和分析园区内纳入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以及涉及“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的企业的碳排放现状情况。纳入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引用最新的经主管部门审定的碳排放报告中同一核算边界的碳排放量数据。涉及“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的企业,可直接引用建设项目环评中的碳排放评价数据。“两高”行业和项目范围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1〕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碳排放控制措施差距分析

1. 园区碳排放控制措施差距分析。说明产业园区能源接入情况;简述园区内公共建筑、公用照明及其他主要用能及排放设施、交通接驳等能源消耗情况;开展以低碳能源为核心的碳排放控制措施差距分析。以“两高”行业为主导的产业园区,应调查碳排放控制水平与行业碳达峰要求的差距和降碳潜力。

2. 相关企业碳减排措施调查。梳理园区内纳入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以及涉及“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的企业已实施或已开展的碳减排措施和减污降碳协同处置设施及运行情况。

(三)碳管理能力调查

调查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企业(纳入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以及涉及“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的企业)碳管理相关的制度、管理文件、人员配置、台账记录情况;开展低碳/零碳示范、低碳/零碳创建、低碳理念宣传等活动情况的调查。

三、碳排放现状分析

(一)碳排放双控分析

计算园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根据产业园区内碳排放情况和经营情况,计算园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强度可选用单位用地面积碳排放量、万元增加值碳排放量等指标。

(二)园区碳管理能力分析

根据碳排放调查情况,分析产业园区现有碳管理能力。

四、碳排放识别与目标指标确定

(一)碳排放识别

结合规划实施的特点,从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废弃物处理三个方面分析识别碳排放的主要排放源、主要产生环节和温室气体类别。

(二)目标指标确定

坚持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导向,分析规划范围内碳排放变化趋势,根据国家、本市及所在区碳达峰要求,结合规划功能定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确定预期的碳排放目标与指标。明确基准年及不同评价时段碳排放量控制目标、碳排放强度目标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评价指标及确定依据。

五、碳排放预测与评价

(一)预测内容

已开发用地结合现状情况、规划特点、碳排放特征变化情况等预测不同规划时段碳排放强度;结合规划碳排放管控要求、碳减排措施预测碳排放量。

未开发用地参考园区内或上海市同类产业地块的碳排放强度,根据用地规模或经济规模预测碳排放量,可设置不同情景方案。

(二)评价内容

评价规划实施后,碳排放目标和指标的可达性,强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率等重点指标的落实。

六、碳排放管控对策和措施

根据规划的园区碳排放目标和指标,提出碳排放管控对策和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入园产业项目碳排放管理

提出入园产业项目碳排放控制建议。依据规划碳排放目标和指标,结合产业特点,从能耗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碳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出入园产业项目的碳排放控制建议。

(二)碳减排技术及设施

1. 优化能源结构。结合园区规划建设方案,提出使用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电力等优化能源结构的建议。

2.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及生产设施。加大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加快传统工业低碳化改造和转型升级;优先选择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原料及工艺优化、产业结构升级。

3.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能源梯级利用、材料重复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产生量,强化废物低碳化处置。

4. 探索开展碳中和示范项目。结合技术发展阶段,有条件的,提出试点二氧化碳储存、封存和利用技术,开展低碳前沿技术和减污降碳技术攻关研究。

5. 有条件的,实施固定碳源的碳排放监测进行核算验证。

(三)碳汇及碳管理能力

1. 碳汇建设。有条件的,可提出提升园区内生态碳汇建设的建议方案。

2. 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可结合园区情况,提出基础设施共建、运输结构优化等建议。

3. 碳排放管理能力建设。制定园区碳排放管理计划,结合数字化手段,开展园区碳排放管理。识别并重点管理园区高碳排放的重点企业和公共设施,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其开展节能评估和碳排放评估。

4. 低碳宣传。提出园区加强低碳宣传等建议。

七、碳排放评价结论

对产业园区碳排放的规划协调性、温室气体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碳排放管控对策和措施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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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印发 https://www.carbonhrss.com/1622.html https://www.carbonhrss.com/1622.html#respond Thu, 23 Sep 2021 15:55:01 +0000 https://www.carbonhrss.com/?p=1622  

海南省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其他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其他领域专项规划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及管理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51.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部分:发电企业

GB/T 32151.2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2部分:电网企业

GB/T 32151.6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GB/T 32151.7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GB/T 32151.8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GB/T 32151.10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GB/T 32151.12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13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产业园区(征求意见稿)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1〕1041号)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7〕73号)

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年修订版)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

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9〕20号)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 附件2)

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

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

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277号)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21〕36号)

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琼环评字〔2021〕6号)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1-V01)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1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3215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产业园区

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引导产业集中布局、聚集发展,优化配置各种生产要素,配套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具有产业集群特征的特定规划区域。

3.2 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份。本指南中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与三氟化氮(NF3)。

[GB/T 32150-2015,定义3.1]

3.3 碳排放

特定时段内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

3.4 碳排放量

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碳排放数量。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3.5 全球变暖潜势

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迫的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度影响相关联的系数。用于评价各种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相对能力。温室气体全球变暖潜势值参见附录 A。

[GB/T 32150-2015,定义3.15]

3.6 二氧化碳当量

在辐射强度上与某种温室气体质量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温室气体二氧化碳当量等于给定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它的全球变暖潜势值。

[GB/T 32150-2015,定义3.16]

3.7 碳排放源

指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物理单元或过程。碳排放源主要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废弃物处理和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五个部分。

3.8 能源活动排放

指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包括固定源排放和移动源排放。

3.9 净调入电力和热力对应的排放

指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3.10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指在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碳排放。

3.11 农业活动排放

指农业活动过程中农用地、动物肠道发酵、动物粪便管理过程中的碳排放,主要包括农用地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动物肠道发酵甲烷排放、动物粪便管理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等。

3.12 废弃物处理排放

指规划实施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碳排放,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填埋产生的甲烷、固体废物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等。

3.13 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排放

指规划实施过程中土地利用性质的变化或林地生物量减少造成的碳排放,比如森林采伐后生物量损失若超过森林生长的生物量增加,则表现为碳排放源。

3.14 排放因子

指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碳排放系数。

注:我省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 0.5147 tCO2/MWh,后续该数据有更新的,以更新数据为主。

3.15 碳排放强度

指单位用地、单位产品、单位产值、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能耗的碳排放量。

3.16 碳排放水平

指一定区域或行业碳排放强度的统计水平。可选取平均水平、先进水平等进行评价。

3.17 碳汇

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4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按照环综合〔2021〕4号、环环评〔2021〕45号、环办环评函〔2021〕277号、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衔接并落实区域和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分析规划是否满足碳排放相关政策要求;从规划空间布局、结构调整、总量管控等方面构建规划环评碳排放约束指标,结合碳排放强度考核、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政策和降碳工程技术发展现状,计算规划实施不同情景下产生的碳排放量及碳排放强度,评价碳排放水平;提出以碳减排为核心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碳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技术途径,提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措施和碳排放跟踪评价计划,最终明确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

《海南省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印发-碳中和人才平台

图 1 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5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5.1 碳排放协调性分析

分析规划实施中碳排放与国家、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地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符性,以及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

5.2 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

5.2.1 基本要求

开展规划涉及的自然资源利用、碳排放源、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等情况调查,评价专项规划范围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或产业园区现状碳排放水平或历史变化趋势。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引用近三年的规划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结果,其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

5.2.2 现状调查内容

a) 专项规划

重点调查规划范围内区域或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包括现有产值规模、GDP占比、经济效益、就业人口等;调查现状资源利用水平,包括能源结构及各种能源消费量、土地利用类型和面积等;调查现状清洁生产水平、碳排放源、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等情况,原则上包括近3年或更长时间段资料。目前,在没有公开发布海南省温室气体清单的情况下,碳排放水平可参考国内外既有的区域、行业、企业碳放强度,但需对参考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若清单已公开发布,则优先根据最新发布的海南省温室气体清单确定。

b) 产业园区

重点调查产业园区内现状碳排放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规划修编和跟踪评价还需详细调查产业园区内各企业的现状碳排放水平,并对产业园区内涉及的重点行业企业、规上企业、“两高”项目等碳排放情况进行单独调查。产业园区碳排放水平在现阶段没有公开发布海南省温室气体清单的情况下,可参考国内外既有的同类型园区、企业碳排放强度,但需对参考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若清单已公开发布,则优先根据最新发布的海南省温室气体清单确定。

对于新建产业园区,重点调查规划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和面积、现有企业占地情况、规模、能源结构及各种能源消费量、净调入电力和热力量、涉及碳排放的工业生产环节原辅料使用量、废弃物排放量等内容,并从能源活动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农业活动排放、废弃物处理排放和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排放五个方面计算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现有企业碳排放量,说明碳排放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减排措施状况,分析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现状碳排放强度。

对于产业园区规划修编和跟踪评价,可以从产业结构、产值规模、用地规模和类型、能源结构及各种能源消费量等方面对规划已实施情况开展调查,原则上包括近3年或更长时间段资料。分析产业园区现状碳排放的主要排放类型及排放种类,同时从产业园区能源活动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农业活动排放、废弃物处理排放、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排放五个方面计算产业园区现状碳排放量,并分析产业园区碳排放强度。产业园区碳排放强度指标可结合规划特点进行选取。

5.2.3 现状评价和回顾性分析

a) 专项规划

与国内外同类型区域或行业发展情况比较,重点评价规划区域或行业碳排放强度水平或变化趋势。结合现状调查内容,重点分析以单位用地、单位产品、单位产值、单位工业增加值或单位能耗的碳排放量等指标的变化趋势。根据规划区域或行业现状碳排放水平及变化趋势,分析规划区域或行业发展碳排放强度变化原因,结合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和发展历程,明确规划区域或行业现状碳排放以及降碳减排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b) 产业园区

与国内外同类型产业园区发展情况比较,重点评价产业园区碳排放强度水平或变化趋势。产业园区规划修编和跟踪评价,结合现状调查情况,分析产业园区发展过程中碳排放强度变化原因,结合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和园区发展历程,明确产业园区现状碳排放以及降碳减排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5.3 碳排放识别与目标指标确定

5.3.1 基本要求

识别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碳排放源,确定碳排放目标指标和指标值。

5.3.2 碳排放识别

结合规划实施的特点,从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废弃物处理和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五个方面分析识别碳排放的主要排放源、主要产生环节和主要类别,作为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重点。

5.3.3 目标指标确定

以引导重点行业、区域和产业园区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为目的,可结合规划特点、相关资料获得情况、园区规划“双碳”目标及海南省最新发布的温室气体清单中行业碳排放水平、管理目标等,选择性地设定相应的碳排放总量目标、碳排放强度目标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目标指标值。指标值应易于统计、比较和量化,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国内没有相应的规定,也可参考国际标准来确定;对于不易量化的指标可参考相关研究成果或经过专家论证,给出半定量的指标值或定性说明。

5.4 碳排放预测与评价

5.4.1 基本要求

针对规划碳排放识别出的碳排放源,设置多种预测情景,并对不同情景下的碳排放源强进行核算,预测不同情景下规划实施产生的碳排放量是否能够满足目标指标要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价。

5.4.2 预测情景设置

结合现状评价和回顾性分析结果,综合考虑规划的规模、能源结构及各种能源消费量、土地利用类型和面积,以及碳排放强度考核、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政策管控要求和降碳工程技术发展现状等设置不同预测情景。

5.4.3 碳排放源强分析

根据规划碳排放识别的主要排放源、主要产生环节和主要类别,按照 GB/T 32150、GB/T 32151.1、GB/T 32151.2、GB/T 32151.6、GB/T 32151.7、GB/T 32151.8、GB/T 32151.10、GB/T 32151.12、发改办气候〔2014〕2920 号文、发改办气候〔2015〕1722 号文、环办科技〔2017〕73 号和环办气候〔2021〕9 号文中碳排放量核算方法,结合《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及相关文件中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和排放因子,核算规划实施不同情景下的碳产生量和排放量。

对于涉及林业项目的规划,还应核算林业项目的碳汇量,可依据《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1-V01)等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的造林/再造林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进行核算。

5.4.4 预测与评价

根据碳排放源强分析结果,预测规划实施后不同情景下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目标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能否满足相应目标指标值的要求,重点分析规划实施后碳排放水平和减排目标的可达性。例如行业规划实施产生的碳排放强度是否可达国内该行业平均水平、能否达到先进水平,能源消耗指标是否可达该行业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或国内先进水平,碳排放强度下降率能否满足指标值要求等;产业园区规划修编和跟踪评价,应重点对规划实施后的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进行分析评价,如碳排放强度下降率、单位工业生产总产值能源消耗下降率等。

5.5 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

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导向,以促进自贸港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引导重点行业、区域和产业园区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为目的,结合规划实际,对规划内容提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碳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技术途径等,具体可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生产工艺水平要求、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用地结构等方面提出,并说明被采纳情况。

5.6 碳排放管控对策和措施

结合规划碳排放特征,从工程角度和管理角度,从能源结构、生产工艺、循环利用方案、新建碳汇项目等方面提出碳排放管控对策和措施。给出拟采取的节能降耗措施或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措施,如:能源结构优化,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能损;改进高能耗工艺,优化工艺水平;实施碳减排工程、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等措施。结合碳强度考核、碳排放权交易等提出管理措施,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明确规划区碳排放相关的准入要求。

5.7 碳排放跟踪评价计划

结合规划实施的碳排放特点,明确规划碳排放跟踪评价计划,碳排放跟踪评价取得的碳排放数据、资料和结果应能够说明规划实施过程中碳排放管控对策和措施的执行效果,并为后续规划实施、调整、修编,完善碳排放管理方案等提供依据。

5.8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对规划碳排放政策符合性、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水平、目标可达性、优化调整建议及采纳情况、管控对策和措施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结合区域碳达峰行动方案、地区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以及同行业、同类型园区碳排放强度对比情况等,给出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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