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拓尔普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 碳排放 在正文中 )
2024-07-17
竣工
广东-东莞
东莞市拓尔普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东莞市拓尔普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拓尔普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望河街16号1号楼201室,占地面积19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项目租用一栋8层厂房的第3层南半部分作为生产车间、仓库及办公室。允许设有注塑机21台、立式注塑机3台、破碎机5台、拌料机2台、火花机4台、铣床3台、CNC机床3台、磨床3台、超声波熔接机2台、热熔机1台等设备,年消耗ABS 35吨、PC 26吨、PC+ABS 18吨、PMMA 25吨、PA 16.6吨、PP 23.6吨、TPE 29.3吨、色粉0.7吨,年加工生产塑料制品167万件、宠物饭盒57.75万件。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拓尔普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委托广东裕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报告表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东环建【2024】680号,项目于2024年1开工建设,2024年5月竣工,并于2024年5月投入试运行。排污登记表编号:91441900MA541YGF27001Y。2024年6月委托广东煜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废气、废水、噪声按国家要求进行检测。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10万元,占实际总投资10%。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的范围: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对废气、废水、噪声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地点、面积、规模、工艺流程、生产设备(除注塑机1台、立式注塑机2台、火花机2台、铣床1台、CNC机床3台、磨床1台、超声波熔接机2台、热熔机1台暂未设置外)与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一致,项目建设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不在环评函【2020】688号《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范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生活污水
1.生活污水:年排放量360吨。生活污水通过厂内污水管网进入厂区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通过市政截污管网进入东莞市谢岗污水处理厂处理。
2.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对外排放。
3.雨水: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二)废气
1.(有组织废气):注塑工序产生一定量的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收集后,经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设计风量共10000m3/h.套(见环保治理工程设计方案),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无组织废气):①注塑工序产生一定量的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收集后,未收集到的废气,经加强车间管理,实行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浓度不超过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②磨床修整、投料、混料、碎料工序产生一定量的颗粒物,经加强机械通风措施达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较严值。
(三)噪声
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通风机、空压机等设备噪声。这些机械设备运行时由于振动产生一定的噪声,因此公司选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以此减少噪声。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影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塑胶边角料、次品、废包装材料年产生量(环评报告)共10.356吨,相应的设置了固体废物仓,经收集后定期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签订固体废物回收合同,符合环保要求,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2.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火花油、火花油桶、废切削油、切削油桶、含火花油碎屑、含切削油碎屑年产生量(环评报告)共6.684吨,实际产生量以转移数量为准,相应的设置了危险废物仓,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符合环保要求,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五)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随着企业的建成,碳排放会从项目所在的生态系统以外输入大量能量和物质,同时会向生态系统排放一定量的废物(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使整个生态系统由自然生态系统向人及其它生物共同为中心的复合生态系统转变。
1、合理厂区内的生产布局,防治内环境的污染。
2、按上述措施对各种污染物进行有效的治理,可降低其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搞好周围的绿化、美化,以减少对附近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3、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到污染物的排放全过程控制,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
4、加强生态建设,实行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再生产。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1.废水治理设施
①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到市政截污管网进入东莞市谢岗污水处理厂,经监测CODcr浓度327mg/L,氨氮浓度18.9mg/L,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管网(见验收监测报告:YQH240619002)。②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对外排放。③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符合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控制范围。
2.废气治理设施
注塑工序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其治理设施是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收集后,经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到净化效果,非甲烷总烃处理前的平均浓度为27.6mg/m3,处理后的平均浓度为5.04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处理效果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浓度处理效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验收监测报告:YQH240619002),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的限值要求。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根据监测结果,噪声治理设施达到降噪效果(见验收监测报告:YQH240619002),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影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符合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控制范围。
4.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塑胶边角料、次品、废包装材料设置一般固体废物仓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2.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火花油、火花油桶、废切削油、切削油桶、含火花油碎屑、含切削油碎屑设置危险废物仓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①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到市政截污管网,按360吨污水年排放量计算:CODcr排放量0.1177吨,氨氮排放量0.0068吨,再经市政截污管网进入东莞市谢岗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见验收监测报告:YQH240619002)
②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对外排放。
③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2、废气
1. 有组织排放:注塑工序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量为5147m3/h。(见验收监测报告:YQH240619002)。
2. 无组织排放:注塑工序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管理,实行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见验收监测报告:YQH240619002)
3.无组织排放:磨床修整、投料、混料、碎料工序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颗粒物,经加强机械通风措施达标排放。(见验收监测报告:YQH240619002)
3、厂界噪音
项目产生的噪声通过治理设施达到消声降噪效果(见验收监测报告:YQH240619002)。
4、固体废物
厂区内相应设置了固定的固体废物仓和危险废物仓,标示牌清晰张贴。对污染物进行有效治理,降低其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防止了二次污染环境,符合项目验收要求。
5、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依据国民经济行业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产污系数、验收监测结果及企业提供的资料,按年生产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年运行时间2400h核算,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非甲烷总烃废气污染物实际年排放总量0.09887吨,其中有组织排放总量0.06226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符合东莞市拓尔普科技有限公司报告表及其批复的0.1805吨/年控制范围内。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①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收集后,经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收集到的废气,经加强车间管理,实行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浓度不超过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②磨床修整、投料、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加强机械通风措施达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较严值。厂区内相应设置了固定的固体废物仓和危险废物仓,标示牌清晰张贴,并对污染物进行有效治理;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通过消声、降噪措施,项目投产后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达到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标准。
六、验收结论
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现场检查、验收监测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结果,项目满足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完善监测报告、验收报告,验收相关的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七、建议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施运行过程中,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各项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本企业污染物防治有新要求的,及时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
3.不断完善规范本企业的环保档案管理工作,按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保护信息工作。
东莞市拓尔普科技有限公司验收组
2024年7月16日
附:1.“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2.验收组名单 3.环评批复 4.设备验收清单
碳中和招投标信息由碳中和API平台提供服务,https://www.carbonict.com/doc/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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