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
号)的有关规定,为推动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森林经营活动,规范国内森林经营碳汇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设计、碳汇计量与监测工作等,确保项目所产生的中国核
证减排量(CCER)达到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要求,推动国内森林经营碳汇项目
的自愿减排交易,特编制《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版本号 V01)。
本方法学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清洁发展机制(CDM)下
2012 年批准的最新方法学模板为基础,参考和借鉴 CDM 方法学有关工具、方式和程序、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6 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和《土地
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优良做法指南》、并结合国内有关森林经营碳汇的工作实际,
经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及利益相关方反复研讨后编制而成,力求方法学的科学性、合理性
和可操作性,使之符合国际规则又适应我国林业实际。
2 适用条件
采用本方法学的项目活动,应遵循以下适用条件:
(a) 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
面积≥0.0667 公顷,树高≥2 米的乔木林。
(b) 本方法学(版本号 V.01.0)不适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c) 在项目活动开始时,拟实施项目活动的林地属人工幼、中龄林。项目参与方须
基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附件 2)、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
规程中的林组划分标准,并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来确定是否符合该条件。
(d) 项目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
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规程。
(e) 项目地土壤为矿质土壤。
(f) 项目活动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
(g) 除为改善林分卫生状况而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
物。
(h)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实践,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
(ii) 对土壤的扰动面积不超过地表面积的 10%;
(iii) 对土壤的扰动每 20 年不超过一次。
采用本方法学的项目活动,还应遵循本方法学中所包含的工具以及项目活动所采用
的工具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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