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规范的核算体系、摸清碳排放“家底”,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开展碳达峰前景分析的基本要求。对于企业及区域碳排放核查,需要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核查人员。
在第三方碳核查和第四方复查过程中,北京博明信德科技有限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核查经验,现将近期在碳核查/复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使后续各地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与核查能够顺利进行。
2017年12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以下简称“1989号文”),成为各地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的依据。它要求符合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6年和2017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按照《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报告配额分配相关数据,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的内容, 与之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内容相比,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但是,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中小型企业尚缺乏碳排放管理的意识,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召开1989号文培训会的时候,一些企业派出基层人员参加,参会人员回来以后,没有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给管理层,造成企业管理层对国家、省、市碳排放管理政策理解不够,对碳排放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第三方核查机构到达企业现场时,企业管理层以生产数据较为敏感为由,不愿意提供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存在比较明显的错误,耽误碳核查工作进度。
此外,一些企业还存在没有设立专职碳排放管理人员,存档资料不完善,临时指派碳排放管理人员、人员离职没有交接等情况,使得今年负责碳排放管理工作的人员不清楚上一年度的数据情况,尤其是无法获得上一年度某些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方式和原则,造成现场碳核查人员无法以统一标准来处理某些技术问题,这可能会造成企业碳核查结论的偏差。
碳核查工作在国内尚处于初期阶段,大部分企业还不能独立、准确的完成碳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监测计划等文件的填报。在核查现场发现,大部分企业碳排放管理人员并不熟悉1989号文关于国家碳排放管理数据填报要求,普遍存在由第三方核查机构现场辅导企业填报碳排放数据的情况,这凸显了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的不足。
目前,虽然各省均是按照国家发改委1989号文的要求开展碳核查工作,但各省对于核查工作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比如核查报告编号、格式、小数点位数、数据抽样原则、数据缺失处理方式、数据统计口径、原始数据举证要求、成果文件提交形式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省级发改委给出统一要求。
另外,现场核查过程中还发现,各省在数据报送的环节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虽然各省均开发了自己的信息化数据报送系统,但由于今年国家对于碳核查工作要求的调整,导致一些省份的数据报送系统无法全部使用,尤其是报送数据的格式和部分排放因子数据,一些省份依然采用线下填报的原始数据报送方式,这极大的降低了碳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在现场碳核查过程中,各核查机构也会存在技术层面的难点和疑点,一些省份并没有建立解答核查机构遇到技术问题的工作机制。
在核查过程中,由于各企业数据基础、能源结构、节能工作力度等不同,往往会产生一些国家核算指南覆盖不到的问题,现将我们在实际核查中遇到的典型问题汇总如下,以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与核查过程的各参与方,包括各省(市)主管部门、核查机构、重点排放单位在后续核查中,能够对这些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寻求办法去解决,使核查能够顺利进行,并保障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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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多组织辖区内企业参加碳排放管理培训,宣贯国家最新碳排放管理政策,让企业碳排放管理人员熟悉国家碳排放管理工作要求,培养企业碳排放管理工作人员,让企业能独立、准确地完成碳排放管理工作,借鉴能源审计、清洁生产等环保工作经验,对企业碳排放水平进行评级,适当给予财政支持,将企业碳排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不断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意识,提升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水平。
在核查工作期间,为便于及时响应各核查机构遇到的各类问题,省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设立专门的碳排放管理技术工作组,工作组可以独立于第三方核查机构,也可以由各核查机构派技术专家组成,这样用统一的标准和原则处理各项技术问题,既保障了核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性,也保障了各企业的利益。
为保持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正公开、专业严谨和保密要求,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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