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不是的。CBAM要求申报的产品的碳排放量,仅限于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过程(即企业的实际排放,只不过这些排放被分摊到了产品身上),是“组织碳”而不是“产品碳”,不涉及上下游(仅追溯CN编码内的前体),也并非“全生命周期碳足迹”。CBAM≠EPD≠LCA
Q2:CBAM产品CN代码8位不在范围内,4位在范围内是否需要填报?A: CN代码是欧盟的国际贸易HS代码的版本。CN代码通常由8位数字组成(前6位数字与HS代码相同)。在CBAM法规的附件I中,如果包含的数字位数较少,则表示所有以这些数字开头的CN代码都包括在内。Q3:需要追溯哪些原辅料的隐含碳排放?
A:只有落在CBAM管控范围内的原辅料,才需要追溯隐含碳排放。也就是说,企业填报时要不要追溯前体的碳排放,要看前体是否在CN编码的名录下。
Q4:绿电、绿证能抵扣间接范围的排放吗?
A:绿证不可以;绿电可以,但有条件限制。
绿电目前得到欧盟官方认可,包括直连电源和Power Purchase Agreement长期购电协议(简称“PPA”)两种。国内绿电交易与国外PPA存在差异,广义上可以泛指与各种类型电源签订的购电协议,但狭义上一般特指用户与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企业签订的为期10-20年的购电协议,并伴随绿色电力证书(REC)的转让。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国家电力排放因子问题,但在不久的将来,国家一定会出台政策解决该问题。可以明确肯定的是当前政策下,绿证不可以抵扣(国内国外绿证均不可以)。CBAM条例中明确指出:使用市场机制(如“原产地保证”或“绿色证书”等)来确定可再生能源等特定排放因子是不允许的。
Q5:CCER、VCS等碳信用等抵碳税吗?
A:目前不能,未来也几乎不可能。欧盟认为,碳抵消不能替代减排目标,减排的成本会越来越高,且欧盟碳市场在2030年前不允许使用碳信用(carbon credits)来履行减排义务。从欧洲角度看,碳信用对没有纳入减排交易的行业更重要,他们需要有严格的标准、透明的验证过程来确保有效减少排放,避免不合理的碳移除。因此出口企业对“通过购买碳信用减少CBAM”的方式不要抱有太大希望。
Q6:过渡期不收税,企业不交报告可以吗?
A:不可以。在10月27日发布的进口商指导手册中,明确提到过渡期阶段若不按时提交报告可能会受到处罚。
在8月17号欧盟发布的实施条例中也明确提到处罚指令参考欧盟碳市场87号令,依据欧盟碳市场的处罚机制,若不交报告对进口商的处罚可能参考EU ETS的40欧-100欧/吨。
Q7:关于CBAM证书的购买与履约有哪些注意点?
A:进口产品无需在进口环节就缴纳CBAM证书,只需要在第二年的1-5月期间进行统一结算。
货物进口时间与CBAM证书购买时间必然会存在时间差,如何与CBAM申报人良性沟通并合理安排CBAM证书购入时间点将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CBAM证书的交易只能在进口商和CBAM主管部门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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